没有约定具体仲裁机构

近日,厦门效力厦门厦门海事法院集中审结三起涉外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自贸仲裁助力仲裁并首次对新修订的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框架下的“特别仲裁条款”效力作出司法确认。该批案件发生在新《仲裁法》已通过但尚未正式施行的推动特别条款关键窗口期 ,成为全国首批对特别仲裁条款进行效力审查与确认的司法案例  ,也是裁定首批明确以厦门为仲裁地的特别仲裁实践 。

这批案件的打造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没有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国际但明确约定了仲裁规则 、标杆仲裁地以及指定服务机构的厦门效力厦门“特别仲裁”条款  ,是自贸仲裁助力仲裁否符合我国现行相关仲裁法律对有效仲裁协议的要求。

本次三起案件当事人均在厦门自贸片区签署《雇佣船员协议》 ,片区并约定若因雇佣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推动特别条款适用《海丝特别仲裁规则》 ,司法仲裁地为中国厦门 。裁定为免日后发生争议  ,船员向厦门海事法院请求确认仲裁条款有效。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申请人为中国船员  ,被申请人为香港注册公司,所涉船舶为巴拿马籍散货轮 ,属于主体涉港、事实涉外的典型海事纠纷 。案涉仲裁条款已经达到了能够确定仲裁方式并启动仲裁程序的效果,其实质符合我国新《仲裁法》的立法本意 ,且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 ,法院裁定该特别仲裁条款有效 。此次案件的审结与裁定 ,彰显了特定时间节点下的司法智慧与制度价值 。

厦门自贸片区自2023年8月发布全国首部特别仲裁系统性操作指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仲裁指南》后 ,持续探索特别仲裁机制建设与实践推进工作。

依托自贸试验区的创新优势,厦门自贸片区于2025年2月创新设立首个专注于国际仲裁员交流与合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厦门市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 ,汇聚新加坡 、印尼 、泰国等“海丝”国家仲裁资源搭建国际交流枢纽。6月,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厦门市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9月 ,《海丝特别仲裁规则》及《海丝国际仲裁促进中心首批推荐特别仲裁员名册》发布,初步构建“制度创新-机构支撑-国际合作”三位一体的国际仲裁实践体系。

未来 ,厦门自贸片区将持续深化特别仲裁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助力厦门成为辐射“海丝”沿线的国际仲裁标杆,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记者 吴晓菁 通讯员 高菲 黄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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